检察院的刑事处理程序:一是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。第二,调查。第三,调查已经结束。
[法律依据]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24条。调查人员可以在现场或者在证人提议的单位、住所或者地点询问证人。必要时,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作证。在现场询问证人时,应当出示工作证件;在证人提出的单位、住所或者场所询问证人时,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件。与证人的面谈应单独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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